(一)贯彻《统计法》及实施细则,拟定全县统计改革、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普查、调查计划;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县直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;监督检查统计法律、法规的实施。
(二)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、统计标准、指标体系;组织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;审定各县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;审核县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。
(三)统一核定、管理、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;对全县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;向县委、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;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统计资料、统计公报和其他有关统计信息。
(四)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、统计数据库体系;制定县直各部门统计信息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。
(五)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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